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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变更、解散审批事项
2006-01-11 21:07  文章来源:商务网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办理事项:典当行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之间转让股份、在本市、州范围内变更住所、增加注册资本变更,典当行解散
办理对象:典当行法定代表人
办理依据:国务院412号令第181项、《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条件:
1、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应当具备的条件和需提交的材料:
1)典当行所在地市商务部门签署的文件;
2)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已变更的《公司章程》;
3)有工商局重新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有董事会关于更改公司名称的决议。
2、典当行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和需提交的材料:
1)典当行所在地市商务部门签署的文件;
2)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已变更的《公司章程》;
3)典当行法定代表人所作的辞职原因报告,若有其他事故,必须持有关证明文件和依据材料;
4)典当行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5)如果法定代表人有股权的转让事项,需要转让方与受让方互相签署的转让协议;
6)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新的法定代表人个人简历。
3、典当行股东之间转让股份变更需提供如下材料:
1)典当行所在地商务部门签署的文件;
2)典当行申请变更报告;
3)典当行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份协议书;
4)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董事会决议。
4、典当行在本市、州范围内变更住所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典当行所在地商务部门和接收地商务主管部门签署的文件;
2)典当行变更住所原因报告;
3)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4)典当行董事会决议。
5、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典当行所在地市商务主管部门签署的文件;
2)开业时间或者与前一次增资相隔的时间在一年以上;
3)一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已修改的《公司章程》;
2)股东增资协议;
3)董事会决议;
4)典当行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调整股本结构,新进入的个人股东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资格审查,新进入的法人股东及增资的法人股东、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与投资资格,即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1)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且在净资产额以内;(2)法人股东为公司的,按照《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6、典当行解散
典当行根据章程规定事由、股东会决议或者其他事由解散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1)典当行所在地市商务部门签署的文件;
2)解散事由报告;
3)典当行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4)典当行停止除赎当和处理绝当物品以外的其他业务承诺书;
5)经省商务厅批准后,当地商务监管部门应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6)典当行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报省商务厅确认由省商务厅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并在5日内通报省公安厅。省公安厅应在5日内通知市、州公安局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行应依法向工商局申请注销登记;
7)省商务厅对终止经营的典当行应当予以公告,并报商务部备案。
(二)标准: 申请人书面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三)岗位责任人:政务大厅工作人员。电话:(0731)2287123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省商务厅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省商务厅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湖南省商务厅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五)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标准:《典当管理办法》所列条件和规定要求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由专干对申报材料提出初步意见;
2、由分管副负责人复审,提出办理意见;
3、负责人对申报材料和办理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报分管副厅长审定;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审核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交专干退回政务大厅。
(三)岗位责任人:市场体系建设处负责人
(四)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标准:同审核标准
(二)岗位责任人:分管副厅长
(三)岗位职责和权限:根据审核标准对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同意意见;不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及理由,退回市场体系建设处。
(四)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发文、归档
(一)标准
1、通知申请人应及时、准确;
2、制作相应文书应规范及时;
3、留存归档的文书材料应齐全、规范。
(二)岗位责任人:政务公开大厅工作人员和市场体系建设处工作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审定意见制作相关文书报商务部备案。
2、经商务部审批后将办理结果及相关文书材料及时通知申请人。需变更《典当经营许可证》的,上报商务部。商务部每年于6月、12月换发新证,并汇总、归档相关文书材料。不同意批准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审批的意见、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四)时限:20个工作日
五、责任追究:
按照《行政许可法》、《湖南省商务厅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商务厅监察室。电话:(0731)2287167、228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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